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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兖州市利安达超市、兖州市官庄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8民初23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兖州市利安达超市、兖州市官庄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兖州市利安达超市,兖州市官庄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23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州市利安达超市,住所地:兖州市。

经营者:陈艳华被告:兖州市官庄超市,住所地:兖州市。

经营者:陈艳华本院在审理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脱普公司)与被告兖州市利安达超市、兖州市官庄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脱普公司于2017年3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脱普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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