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23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州市利安达超市,住所地:兖州市。
经营者:陈艳华被告:兖州市官庄超市,住所地:兖州市。
经营者:陈艳华本院在审理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脱普公司)与被告兖州市利安达超市、兖州市官庄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脱普公司于2017年3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脱普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