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7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王桂夫,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洛舍生命世纪华联志东加盟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洛舍镇洛舍村木桥头**号。
经营者:潘志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洛舍生命世纪华联志东加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清洛舍生命世纪华联志东加盟超市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