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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凌河区美琪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7民初7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凌河区美琪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凌河区美琪日用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民初7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河区美琪日用百货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辽西小商品批发市场东大厅一层A区10-1号。

经营者:谷金凤。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河区美琪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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