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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辉川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展茂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783号
案件名称林辉川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展茂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辉川,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展茂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83号原告:林辉川,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州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展茂百货店,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黄团辉。

原告林辉川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展茂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435680.7、名称“插排(AQ042)”】纠纷一案,原告林辉川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辉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辉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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