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马慧军与邯郸市国振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25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邯郸市国振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邯郸市国振建筑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25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邯郸市国振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南堡乡北堡王村北。

法定代表人吴振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军与被告邯郸市国振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慧军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