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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112民初17453-1号
案件名称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江春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453-1号原告: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588号4幢412室,组织机构代码:58026774-7。

法定代表人:梅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骏杭,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37号附3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57307966。

法定代表人:孙江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3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08043U。

法定代表人:蒲白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新民,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强,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45189X。

法定代表人:杨光余,总经理。

原告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江春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证据保全费30元,共计305元,由原告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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