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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巧仙诉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锦江知民初字第288号之一
案件名称毛巧仙诉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毛巧仙,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知民初字第288号之一原告:毛巧仙,女,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关寿,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

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中纱帽街*号。

负责人:SharanJethanandValiram。

被告: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富民路*****号*层****室。

法定代表人:SHARANJETHANANDVALIRAM。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714。

法定代表人:田荣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巧仙诉被告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

现原告毛巧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巧仙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巧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毛巧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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