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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志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26号
案件名称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志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志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26号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纯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刚,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生俭,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星,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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