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26号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纯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刚,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生俭,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星,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