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安顺大厦2801815。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月,北京华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信息广场*座****室。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月,北京华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魏桥嘉嘉家纺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经济开发区魏纺路*号。
法定代表人:宋海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传,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山东魏桥嘉嘉家纺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各方达成和解,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民初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