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81刑初1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世涛,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临清市。
2015年7月1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2017年1月6日分别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世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世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世涛于2013年以来,明知是假冒HRB注册商标的轴承,而向张海廷经营的芜湖市恩斯凯轴承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16719.5元。
2015年7月15日,公安机关会同打假人员对牛世涛家中的仓库进行检查时,现场查扣假冒HRB商标的轴承38912套,经鉴定,上述轴承价值145820.71元。
同日,被告人牛世涛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世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牛世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HRB商标系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责任限公司在轴承类产品上注册的商标。
被告人牛世涛系经营轴承的业主。
2013年以来,被告人牛世涛明知所销售的带有HRB商标的轴承系假冒产品,仍然向河北省临西县吕寨乡后寨村村民张海廷(已判刑)经营的芜湖市恩斯凯轴承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了价值16719.5元的上述轴承。
2015年7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集群战役统一部署,在被告人家中的仓库内查扣带有HRB商标的轴承38912套,经鉴定,上述轴承均为假冒商标轴承,价值145820.71元。
同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张海廷的供述,证人张某、魏某、南某1、南某2的证言,鉴定书,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授权委托书,移交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视频光盘1张,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世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鉴于本案大部分涉案物品被查扣,系未遂,且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且故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世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查扣的涉案假冒HRB商标的轴承38912套,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