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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晓耿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2刑更第153号
案件名称庄晓耿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庄晓耿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153号罪犯庄晓耿,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深龙法知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晓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庄晓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2月4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庄晓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

2016年4月获得表扬;

2016年10月获得表扬;

共缴交罚金四千八百元,并提供了该犯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庄晓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晓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二日(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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