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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原烹即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汤豪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桥路分公司、上海汤豪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155号
案件名称上海原烹即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汤豪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桥路分公司、上海汤豪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原烹即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汤豪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桥路分公司,上海汤豪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155号申请人:上海原烹即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吴佳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瑞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汤豪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桥路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桥路XXX号一层。

负责人:徐卫东。

被申请人:上海汤豪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原烹即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汤豪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桥路分公司、上海汤豪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原烹即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桥路XXX号“五渔村无国界海鲜料理餐厅”的餐台装置,并以拍照、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上海原烹即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上海汤豪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桥路分公司、上海汤豪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桥路XXX号经营场所内的餐台装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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