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1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林,男,该公司法务,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王爽,男,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