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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民初118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王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1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林,男,该公司法务,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王爽,男,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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