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108、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龙祥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城区文冠路澄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泽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三宝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业中心312。
法定代表人:明玉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展杨,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凤,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贝林玩具厂,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峰下紫园路**号。
经营者:许春林。
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龙祥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龙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三宝玩具有限公司(下称三宝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贝林玩具厂(下称贝林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904、1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两案中,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汕头,因此原审法院对本两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龙祥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龙祥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两案的原审裁定,并将本两案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两案主要涉及网络购物侵权事宜,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2016)粤广广州证字第100272、100273号公证书显示被上诉人通过网络购买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是汕头市澄海区贝林玩具厂,根据司法实践,网络购物的销售地址为网络购物合同履行地,也就是侵权行为地,因此本两案应该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三宝公司、贝林玩具厂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三宝公司以龙祥公司、贝林玩具厂生产及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两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两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本两案中,两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汕头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以外)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两案享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龙祥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