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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天电器(天津)有限公司与李惠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2民初30号
案件名称普天电器(天津)有限公司与李惠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天电器(天津)有限公司,李惠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30号原告:普天电器(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昆仑路与满江道交口保利玫瑰湾26-902室A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惠宝。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艳,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普天电器(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惠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普天电器(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天电器(天津)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惠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天电器(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普天电器(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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