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81号原告:苏州范迪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吾悦商业广场13幢B30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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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贞,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狮山马惠芳小吃店,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花苑**幢***室。
经���者:马惠芳,该店业主。
原告苏州范迪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狮山马惠芳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苏州范迪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范迪克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范迪克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州范迪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