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50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南片B11-4-1地块。
法定代表人:蔡镇城。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美吉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A1-610-612。
经营者:赵正忠。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美吉乐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