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初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
经营者徐学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