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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宝岛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5民初8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宝岛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初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

经营者徐学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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