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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星鑫家具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慕家具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辖终39号
案件名称安吉星鑫家具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慕家具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吉星鑫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德慕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星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高坞岭村。

法定代表人:周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德慕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塘浦工业区块。

法定代表人:施明慧,总经理。

上诉人安吉星鑫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德慕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慕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5民初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星鑫公司上诉称: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安吉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本案中,原审原告德慕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住所地、被诉侵权行为地均位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星鑫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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