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3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霞,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济宁任城古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兖州市包罗万象饰界旗舰店,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百货大楼*楼包罗万象百货大楼旗舰店。
被告:济宁市市中区包罗万象饰品百货店,住所地:济宁市太白楼中路与任城路十字路口南门桥旁济宁影城楼下的包罗万象济宁影城店。
被告:高广彪,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兖州市包罗万象饰界旗舰店及济宁市市中区包罗万象饰品百货店经营者,住金乡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萍、祝文静,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兖州市包罗万象饰界旗舰店、济宁市市中区包罗万象饰品百货店、高广彪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