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民初60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毓鸿,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秀娟,女,1989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秀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贺秀娟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