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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贺秀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2民初60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贺秀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贺秀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民初60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毓鸿,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秀娟,女,1989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秀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贺秀娟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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