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6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大光明眼镜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李理华。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大光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