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40号原告:邝双发,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汇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郏选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永,宁波高新区永创智诚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双发与被告宁波汇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邝双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邝双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邝双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邝双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