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29号原告:广州景浩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
法定代表人:张茂贵,台湾地区居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镜标,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粉洪,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
被告:广州通力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展生。
被告:广州超威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陈展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景浩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通力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广州超威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景浩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景浩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景浩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9元,减半收取为3079.5元,由广州景浩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