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214号原告:史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兴旺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南,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红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施宏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杰与被告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红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史杰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杰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