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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杰与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红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8民初214号
案件名称史杰与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红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杰,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红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214号原告:史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兴旺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南,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红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施宏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杰与被告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红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史杰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杰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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