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与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6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与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68号原告: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山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田文格。

被告: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田文格。

原告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原告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