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29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低塘春英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洋山南区**号。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姚低塘春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