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终1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金金升食品店,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曙光路***号***栋。
经营者:金志,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惊,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金金升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期间,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金金升食品店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金金升食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金金升食品店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共计1950元,由长沙市芙蓉区金金升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