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97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165D。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仟元,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状元坊文具,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村*号附*号晨光文具陋室居店对面。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状元坊文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