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4389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新,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麦可金利文具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村南西2-A091、092。
经营者:石文志。
被告:北京市东五环新东郊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麦可金利文具用品经营部、北京市东五环新东郊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