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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建光与东莞市桥头永益体育用品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525号
案件名称颜建光与东莞市桥头永益体育用品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颜建光,东莞市桥头永益体育用品制品厂,颜建光,东莞市桥头永益体育用品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25号原告:颜建光,男,汉族,1977年4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宇丹,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桥头永益体育用品制品厂(个体户),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李中钦。

原告颜建光与被告东莞市桥头永益体育用品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颜建光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原告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颜建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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