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48号原告:宋伟奎,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代理人:汤日剑,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艳丽,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宝英,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奎诉被告李宝英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案,原告宋伟奎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伟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