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213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组织机构代码61764252-1。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州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泗门珍利电器店。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湖北村湖北路34号。
经营者:袁正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泗门珍利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