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364号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鸿铭心金街银苑商业街C栋304号。
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昭华,职员。
委托代理人:江XX,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雯倩,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宁馨,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盼递,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代理人:谢玉峰,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孟盼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9元,减半收取1254.5元,由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