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62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出生地河北省故城县,住河北省故城县。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文士,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尚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辩护人胡文士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4月始,被告人许某雇佣同案人陆某、林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乐嘉路82号102房和北站路170号109房二仓库内,储存并销售假冒“大众”、“现代”、“通用”注册商标的刹车片、刹车盘。
同年11月16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许某,并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及包装盒等1批。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刹车片1088套、刹车盘66个,共价值人民币511308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赃物照片、商标注册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被告人许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且认为,被告人许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称估价过高,在看守所里患牛皮癣,有严重传染性,需要照顾家庭,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本案罪名定性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本案按正品价格估价过高,实际销售价格20到40元,差距较大,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
⒉被告人许某主要销售正大、金某两个有授权的品牌,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是国外客户订做的,不同于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
⒊被告人许某患有牛皮癣皮肤病,有传染性,需要治疗;
⒋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是家里唯一经济来源,需要照顾父母和某。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许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4月始,被告人许某雇佣他人,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乐嘉路82号102房和北站路170号109房二仓库内,储存并销售假冒“大众”、“现代”、“通用”注册商标的刹车片、刹车盘。
同年11月16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许某,并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及包装盒等1批。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刹车片1088套、刹车盘66个,共价值人民币51130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房租交租记录,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材料,鉴定书、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陆某、林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告人许某的供述,身份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关于本案涉案数额认定,经查,本案证据无法查明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被告人许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现按正品市场价格认定涉案数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许某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但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许某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注册商标的刹车片、刹车盘及包装盒、防伪标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丽虹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