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州诺雅电动车有限公司、崔晓宏与淮安新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爱特福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终20号
案件名称苏州诺雅电动车有限公司、崔晓宏与淮安新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爱特福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诺雅电动车有限公司,崔晓宏,淮安新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爱特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诺雅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枫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崔晓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晓宏,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新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号2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爱特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工业园区八四大道东侧工二路84号。

法定代表人:沈开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庚银,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诺雅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雅公司)、崔晓宏因与被上诉人淮安新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公司)、江苏爱特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福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初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诺雅公司及崔晓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南京中院继续审理;

2、依法裁定淮新元资评字(2013)第12号的评估报告中未包含专利号为ZL200910264××××.4的价值、专利号为ZL20071002××××.9的价值严重低估。

3、爱特福公司因恶意申请执行专利,新元公司因故意漏评、低评专利价值共同向诺雅公司、崔晓宏赔偿100万元的损失;

4、爱特福公司向诺雅公司返还专利号ZL20071002××××.9名称为电动车架的发明专利;

5、本案诉讼费用由新元公司、爱特福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淮新元资评字(2013)第12号评估报告认定爱特福公司可以独家使用ZL20071002××××.9号专利系错误认定。

事实上,爱特福公司从未获得过该专利的授权许可。

2、新元公司未对所评估的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未与资产方联系,仅以专利侵权者的销售数据评估作价,存在故意遗漏专利未作评估的情形。

爱特福公司明知自己是侵权者,故意向评估公司提供虚假的陈述,直接导致评估公司错误评估。

3、爱特福公司恶意申请执行崔晓宏个人财产,将诺雅公司依法从崔晓宏处取得的专利执行至爱特福公司名下,给诺雅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4、金湖县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程序违法,未通知利害关系人,串通评估公司,将相关专利拍卖,对崔晓宏提出的执行异议、复议置之不理。

本院认为:诺雅公司、崔晓宏提起本案民事侵权之诉,要求新元公司、爱特福公司返还专利、赔偿损失的根本理由和依据,是基于其对(2009)金民二初字第09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及结果具有异议。

从目前事实来看,爱特福公司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执行,新元公司依据法院的委托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评估,应属(2009)金民二初字第0994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的两个环节,该环节是否合法,应在该案中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予以解决,而不能单独以民事诉讼形式提起,且人民法院也无法对爱特福公司、新元公司的上述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和受法院委托的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另行予以评判,诺雅公司、崔晓宏所主张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得以救济。

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诺雅公司、崔晓宏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诺雅公司、崔晓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