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1217号原告: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1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92984391。
法定代表人:郭家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明,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四海,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富侨阿勇浴足保健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锦天佳园*号楼,注册号500104600200301。
经营者:陈祠芳。
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大渡口区富侨阿勇浴足保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现原告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