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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楚刚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民初字第5614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楚刚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楚刚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字第5614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春勇,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符,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楚刚百货商店,经营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红旗村*组。

个体经营者:刘楚刚。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楚刚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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