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5015号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岩,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金盛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经营者严文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金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 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庄晓民 速 录 员 李明哲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