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02号原告: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旌旗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乡县快乐宝贝儿童用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丰州镇闫庄村,经营者闫国飞。
被告:邢台市恒狮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被告:姚书红,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本院在审理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平乡县快乐宝贝儿童用品厂、邢台市恒狮车业有限公司、姚书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