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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明与南京翔胜贸易有限公司、阳东宏达丽美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240号
案件名称黄伟明与南京翔胜贸易有限公司、阳东宏达丽美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伟明,南京翔胜贸易有限公司,阳东宏达丽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40号原告:黄伟明,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翔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晁美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锋,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东宏达丽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东县。

法定代表人:晁旭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锋,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伟明与被告南京翔胜贸易有限公司、阳东宏达丽美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6××××.9、名称“包装卡纸(钥匙扣-日美五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伟明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伟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伟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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