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678-2680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l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六楼。
法定代表人:魏强,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本院��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三案起诉。
本三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900元,已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7450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