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139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杨林清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厚山村厚涌路段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6。
经营者:杨林清,男,1965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杨林清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