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024号原告:岑锐洪,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将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讯特饰品配件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兴中小区**幢*号-1。
经营者:楼文君,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岑锐洪诉被告义乌市讯特饰品配件商行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岑锐洪于2017月4日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锐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岑锐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