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初1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固县泰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汉白路店。
住所地:城固县汉白路张骞广场南侧。
负责人:闫庆刚,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城固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固县泰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汉白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固县泰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汉白路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