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133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益村1号129室。
法定代表人:沈祖正,总经理。
原告吴华与被告上海瑞乐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吴华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