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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忠和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民终119-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忠和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市雨花区忠和烟酒商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终1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忠和烟酒商行,经营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综合安置楼***房。

经营者:潘和忠,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惊,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忠和烟酒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期间,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忠和烟酒商行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忠和烟酒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忠和烟酒商行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共计1950元,由长沙市雨花区忠和烟酒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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