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15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武安新嘉超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桥西路475号。
负责人:连金艳。
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和平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武安新嘉超市、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