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3号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占陇加工区振如大厦法定代表人:杨旭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云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金光华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李光英。
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