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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南沙河存义超市、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民终386号
案件名称滕州市南沙河存义超市、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滕州市南沙河存义超市,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南沙河存义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北街村。

经营者:李强,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滕州市南沙河存义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4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4民初1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滕州市南沙河存义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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